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23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於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它屬於職工服務期間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隨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養老保險金也在逐步提高。隨之而來,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當事人要求在離婚訴訟中分割養老保險金。那麼,對此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將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由男女雙方進行分割。
  其中,該條中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對於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便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情形,該條並未明確規定。根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需連續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才能在退休時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未達到退休年齡,就沒有權利享受統籌賬戶中的利益,該部分利益當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而且,在離婚訴訟時也無法預測將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易法官表示,法院雖不能對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時間段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個人賬戶中已繳納的費用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以夫妻關係確立之月起至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準,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離婚訴訟中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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