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稅務所所長授意稅收管理員,未實地核查,就辦理稅務登記,導致國家稅款損失162萬餘元。
  張某曾任沈陽市大東區國家稅務局文官稅務所所長,方某曾任該所稅收管理員。2010年4月,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馮某辦理虛假的公司註冊地點,在其管轄範圍內註冊成立了兩家商貿公司。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間,張某在馮某辦理兩家公司稅務登記手續中,授意方某幫忙從而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97組,造成稅款損失1622654.63元。其間,張收取馮某賄賂8萬元,方某收取馮某賄賂1.5萬元。
  張某和方某被刑事拘留後將受賄款全部上繳。2013年12月,法院一審判張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方某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昨日,法院發佈的裁定顯示,維持原判。
  (原標題:大東一稅務所原所長濫用職權損失162萬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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