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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報記者 徐贇
  據人民日報報道,我國的繼承法頒佈於1985年4月10日,距離現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被專家認為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和狀態,所以,相關專家學者多次呼籲立法機關儘快修改繼承法。而記者從南京的法院方面獲悉,在南京也有過類似案件。
  案例1:繼承人缺一不可
  記者昨天從法院方面獲悉,在2012年的時候,南京曾經審理過這樣一個關於繼承的案件,最後由於繼承法的規定,不得不撤訴。
  據法官介紹:“當年有5位老人因為一個祖上的老宅的繼承問題前來起訴,他們與房主都是繼承關係,但是當時6位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一個他們聯繫不上了,因為都是六七十歲的老人了,他們都不知道她是失蹤了還是死亡了,但是根據繼承法,這個人不能到場為證,就無法確認他們的繼承關係,也就不能順利辦證,除非有法律文書確認那位沒來的老人死亡。由於不知道失蹤還是死亡,死亡的話他們要先走一個宣告死亡程序,這需要幾年的時間,然後她的份額才可被其他人獲得,否則是無效的。”
  法官表示,現在的繼承法規定,所有繼承人都要參與到位,才能形成繼承,但現在社會發展,難免會缺失繼承人,比如出國等原因無法繼承或無意繼承,能否用更便捷的方式讓繼承實現,在當今社會發展的情況下也急需考慮。
  案例2:遺囑在法律上界定有模糊
  在另外一個來自南京目前正在審理中的案例,一位老人年紀很大的時候跟前妻離婚,隨後認識一位年輕姑娘,為了給她承諾,就寫了遺囑,說死後財產歸女方,但這隻有他們兩人知道。
  不久後,老人死亡,他的子女起訴分割財產,然而老人認識的這個年輕姑娘拿出了當時的遺囑。“但立遺囑的時候他們沒有婚姻關係,不符合法定繼承人的規定,所以子女們認為是無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這個案件中,名為遺囑,但是實際上在繼承法來說又不算遺囑,所以法律在這方面的界定並不明確,太籠統不夠細化,所以對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困難。”
  案例3:無人繼承的情況會變多
  南京聯勤律師事務所劉俊傑律師告訴記者,半年前他的一個當事人在南京,他的舅舅在上海留了一套房產,但是他舅舅當時孤身一人,除了外甥沒有別的任何親戚了,按照現在的繼承法,外甥是不在繼承人範圍之內的,所以他沒法繼承那處上海的房產,只能收歸國有。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範圍以外的親屬,都無法繼承遺產。而這,也是繼承法的核心問題。
  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洪濤律師認為,現在最急需修改的一部分就是關於繼承人範圍,“我覺得擴大繼承人範圍很有必要,30年前,那時的社會子女眾多,壽命也不長,也沒有老齡化,這樣的範圍很大程度上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但是現在情況和30年前完全不同了。”
  洪律師表示:“其實國際上很多國家都規定到了四親等的繼承人範圍,也就是到叔、伯、侄姑、舅、姨。所以我認為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範圍很有必要。”
  案例4:QQ號和網店應該都可以被繼承
  劉俊傑律師則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的時候,除了固定財產,在銀行里當時還有理財產品沒有兌現,他的家人就要去銀行兌現這些理財產品,但是這些不在可繼承財產範圍之內,理財產品的購買者已經離世,所以銀行方面不予兌現,而是必須經過起訴或者公正的形式,非常繁瑣。”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洪濤律師表示,現在已經是信息化社會,很多無形的資產正變得越來越有價值,“比如什麼QQ號啊,淘寶賬號或者網店啊,甚至游戲裝備,其實都可以被繼承,但是繼承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顯然與社會發展不符,應該順應時代。”洪律師表示,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等新的財產形式,其實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財產的概念應該擴大。  (原標題:舅舅留下一套房產 唯一親人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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